商标起名之初,一定要避免缺乏显著性!

2024-2-26 / 0 评论 / 51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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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起名时如何避免缺乏显著性?使用和宣传可以帮助一个商标取得显著性,这对于先使用再注册的商标取得核准具有一定的好处。但是很多申请人的商标提请注册之前并没有使用过,那么,缺乏显著性会成为商标取得核准路上的拦路虎,需要重视缺显对商标注册带来的不利影响。那么商标注册起名时如何避免缺乏显著性呢?
商标显著性

1、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语不能用作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在商业活动中,这些文字或图形一般是为了给该行业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共同用于称呼其商品或服务,或描述其特点的,不宜为一家独占。
例如,“高丽参”指定使用在“人参”商品上;“红富士”指定使用在“苹果”商品上;“0.5mm”(指定使用在“笔”商品上)。
同时,因为是行业通用,用多了以后,消费者很难将这类商标与特定的商家联系在一起,起不到宣传自己的作用。

2、暗示性词语不能用作商标
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射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例如用在洗发水上的“柔顺”。

3、任意性词语可以用作商标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例如用在电脑上的“苹果”商标;用在手机上的“冰淇淋”商标;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

4、臆造性词语可以用作商标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本身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是企业自己独创的。例如,诺基亚、微软、新浪、搜狐、摩托罗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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